实际上,技术投资中的权利瑕疵主要有三种:(1)技术投资者不是法定权利人或合格的技术投资者,造成这一错误的主要原因是投资者没有正确理解职务技术成果的定义,错误地进行了投资把单位的技术成果当成自己的。关于职务技术成果权利的界定,已有许多详细的论述和解释,笔者在此不再赘述
(2)拟投资的技术没有明确的产权属性,因此不具备民法和公司法意义上的公司投资财产资格,只能投资具有财产权的技术。作为企业投资的技术资产,它必须具有明确、稳定的产权。对于拟投入的专利技术,专利授权书不能充分保证专利权的稳定性。投资者还必须保证专利不存在被宣布无效的风险,或者风险最小;对于专有技术(技术秘密),投资者必须确保专有技术处于秘密状态,并不断采取保密措施,以保持其秘密状态,同时,具有一定的成熟性和实用性
(3)提出的技术不具备足够的法律价值,导致后期性能纠纷
例如,已经取得专利权的专利技术由于自身专利文件书写缺陷,专利价值很低,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过窄,无法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但是,由于投资者无法获得专利技术所带来的排他性市场利益,因此履约纠纷不可避免
为了避免因技术合法权益的无效性和不稳定性而引起的法律纠纷,投资者应在入股前进行必要的评估。除了一般的市场评估和财务评估外,对持股技术进行法律评估尤为必要。专业律师应严格把关持股技术的法律地位、技术权利主体的适宜性、技术权利的稳定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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