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几个月的有期徒刑在看守所执行
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有期徒刑在看守所执行。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要送交监狱执行,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有期徒刑的期限,一般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对下列人员的拘留在拘留所执行:
1.被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给予拘留行政处罚的人;
2.被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拘留的人。
二、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区别在哪
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区别如下:
1.期限不同。单罪处有期徒刑的最高不能超过十五年,无期徒刑的期限是犯罪分子的终身;
2.刑罚轻重不同。无期徒刑比有期徒刑重;
3.折抵刑期规定不同。判决前先行羁押的,有期徒刑可以折抵刑期;无期徒刑不能折抵刑期。
根据《刑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七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三、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区别
1.执行期限不同,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的期限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2.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参与劳动,接受劳动改造,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参加劳动,可以酌情发给报酬;
3.拘役的执行场所是拘役所或者监狱,有期徒刑的执行场所是监狱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六节 减刑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n(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n(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n(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n(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n(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n(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n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n(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n(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n(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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