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羁押的人申请律师的方式:
1、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被羁押之日起,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申请委托辩护律师,或者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律师;
2、被告人被羁押的,其本人或其监护人、近亲属可以在立案后随时申请律师。
确认的标准:被羁押人无罪。
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一)、(二)项分别规定了认定错误拘留和错误逮捕的基本法律标准:被羁押人没有犯罪事实。没有犯罪事实的实质就是被拘留人、被逮捕人无罪。
就刑事拘留而言,侦查机关实施刑事拘留的根据是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和犯罪嫌疑分子。而被依法实施刑事拘留的现行犯和犯罪嫌疑分子是否最终确认有犯罪事实,实际结果存在两种可能。由此我们进一步发现: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实施的刑事拘留,其错误性源于被拘留人无罪,而非源于该刑事拘留的违法性。我们还可以得出另一个结论:侦查机关实施的合法刑事拘留并不能肯定是正确的,即不能避免合法的刑事拘留导致错误的可能性,故而也并不能完全避免其承担刑事赔偿义务的可能性。
在刑事诉讼中,依法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犯罪嫌疑分子实施刑事拘留是十分必要的。刑事诉讼法确定的刑事拘留的法定条件,旨在兼顾保障基本人权和确保刑事侦查活动的开展。刑事诉讼法强调刑事诉讼活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但客观上,侦查机关依法实施的刑事拘留不能完全避免错误结果的发生。在此情况下,国家赔偿法将错误拘留列为国家赔偿的范围。这种制度上的安排是刑事诉讼法在兼顾人权和侦查活动无法周延的情况下所付出的必要的代价;也是十分合理的代价。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除了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实施错误的拘留外,构成错误拘留的另外一个情形是:对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嫌疑的人实施了刑事拘留。这种刑事拘留的错误性看似源于拘留本身的违法性,即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关于刑事拘留对象为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规定,拘留的对象错误。但是,最终确定该拘留是否错误,以及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不是拘留的对象是否错误,而仍然以最终被拘留人是否认定有犯罪事实作为标准。换言之:被拘留人被确定有罪,刑事拘留在实体上或者在程序上即便违法,赔偿义务机关都将不因该违法拘留而被追究承担赔偿义务;相反,被拘留人一旦被确定为没有犯罪事实的人,既使该被拘留人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该拘留仍为错误,赔偿义务机关也得依法承担国家赔偿义务。
就逮捕而言,确认其错误的法律标准是:羁押人是没有犯罪事实的人。对比违法逮捕的认定标准:从实体上,审查逮捕合法性的根据是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该条规定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侦察和检察阶段的认定标准,也是实施该逮捕的合法性标准;但被羁押人最终是否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有犯罪事实,客观上仍然存在两种可能。如果最终认定有犯罪事实,则该逮捕正确;如果最终认定没有犯罪事实,则该逮捕错误,国家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这里的没有犯罪事实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羁押人有犯罪事实,即绝对无罪的情形;二是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羁押人有犯罪事实,即相对无罪的情形。对于相对无罪是否属于没有犯罪事实的问题,仍然存有不同意见,但在实践中都将相对无罪也视为没有犯罪事实的情形。虽然相对无罪不等于被羁押人客观上确实没有犯罪事实,但因证据不足以证明有犯罪事实,这实质上已经对有犯罪事实(即有罪)的完全否定。因为在刑事诉讼上的无罪和有罪是一对矛盾,非此即彼。总之,因证据不足而判定为无罪的人,无论如何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犯罪事实。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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