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在什么情况下终止合同?(一)申请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基于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合同的技术性和对价平衡原则,各国保险法对投保人规定了如实告知义务。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对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也作了相关规定,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询问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时,对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第二款规定:“申请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不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的,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保险事故或者造成保险事故的,我国《保险法》始终把诚实信用作为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由于保险本身的“运气”和“附着力”,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都在各自的保险条例中严格要求双方当事人,如果被保险人主观上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发生,不仅具有欺诈性,但同时也破坏了保险合同开始时估计的风险和保费之间的平衡。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赋予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权利是合理的,这也体现了最大诚信原则和对价平衡原则。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我国保险法对被保险人不如实告知年龄的行为有自己独特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范围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但应当返还保险单约定的一定金额的现金价值。此时,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权利也受到“不可抗辩条款”和“排除期”的限制。(4)保险合同终止后,投保人未按期申请复职的。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第一次支付保险费时,经保险人催告,在30日内仍不支付保险费的,或者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支付日后60日、10日内仍不支付保险费的,那么保险合同的效力将被中止。(5)保险标的转移风险显著增加。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保险标的因转让而风险显著增加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如果风险增加,保险人有选择权,可以选择增加保险费,也可以选择解除合同,但有一个期限,即保险人收到保险标的风险增加通知后30日内。第五十二条规定,保险标的风险显著增加,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保险人选择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将保险合同解除之日后收取的部分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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