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分立的程序如下:
1、召开股东大会;
2、表决通过分立的决议;
3、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通知债权人;
5、在报纸进行公告;
6、办理工商登记。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一、股东不同意注销公司怎么办
股东不同意注销公司的时候,也可以注销,但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此外,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也就是说,股东需要持股比例达到三分之二以上才能强行通过注销公司的决议或者通过司法手段解散公司。
二、公司法分立的方式与程序有什么规定
公司分立可分为存续分立和解散分立两种形式。公司分立的程序如下:1、董事会拟订分立方案报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公司分立方案由董事会拟订并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决定;股东大会作出分立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2、由分立各方,即原公司股东就分立的有关具体事项订立协议。3、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股份有限公司分立,必须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4、处理债权、债务等各项分立事宜。5、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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