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2.机动车行驶证。
3.有效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4.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5.经本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车辆符合环保要求的凭证。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四十四条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号牌、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换发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换发号牌,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不变。
补发、换发号牌期间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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