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4月1日正式施行。为做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工商总局办公厅3月31日发出通知,对《办法》实施工作进行详细部署。
工商总局明确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起算日期和管理职责分工。各地工商部门应确定一个牵头机构负责统筹协调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管理工作,并会同信息化部门开发和改造相关业务系统,推动落实各项工作要求。
工商总局要求,明确列入和移出程序。第一,准确把握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移出规则。第二,明确异地行政处罚案件的信息交换程序。第三,做好列入移出的公示工作。第四,正确处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列入竞合的情形。第五,明确企业注销后的处理方式。
工商总局要求,加强信息化技术保障,开发管理系统或模块,建立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数据库,完善执法办案系统,完善公示系统,完善登记注册系统。充分发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信用约束作用。各地工商部门要采取多种措施,提高企业和社会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制度的知晓度,使企业认识到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严重后果,主动避免出现违法行为。
在履行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各项程序时,要明确告知企业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信用修复方式及权利救济手段,做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要突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积极探索拓展应用领域。具备条件的地方,要依托地方性法规或运行有效的跨部门合作机制,以贯彻落实《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为契机,主动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经营异常名录等信息推送给有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和失信联合惩戒,并协调其他政府部门及时反馈联合惩戒结果,提高企业综合监管效能。要充分挖掘利用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数据,结合其他信息进行大数据分析,对市场秩序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归纳和判断,为科学决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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