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夫妻共同财产需要的证据: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共同财产怎么认定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内涵界定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除另有约定或法定属于夫妻个人特有财产以外的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所有权的财产。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依该条规定的精神,对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这样理解:
一是从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方面着手。“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后所取得的财产”。
二是从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性质着手。夫妻共同财产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是“属于夫妻公有的财产”。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有两点需要注意:
第一,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所谓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从男女双方登记结婚之日起,至双方离婚或一方死亡之日止的期间。
第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取得是指财产所有权的取得,并不只是财物的实际得到。财产所有权的取得和具体财产的取得有时是同步的,有时则是先后发生的。因此,划分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关键是取得该项财产所有权的时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具体取得的财产,不一定就是共同财产,只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财产权利的,才属于共同财产。
(二)夫妻共同财产关系的存续期间
夫妻财产关系派生于夫妻人身关系,只有男女双方依法具有夫妻关系,相互间才能产生相应的共同财产关系。夫妻共同财产关系的产生应以夫妻人身关系的成立为依据,若婚姻关系消灭,则夫妻共同财产关系即行终止。
1.夫妻共同财产关系的产生
婚姻关系的缔结是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产生的前提,是夫妻共同财产关系发生的首要条件。所谓婚姻关系的缔结是指意欲缔结婚姻的男女双方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符合结婚条件并予以登记而产生的法律事实。婚姻是一个法律概念而不是事实概念,因而夫妻共同财产关系的产生应从结婚登记领得结婚证即为开始,而不以实际同居生活来计算。婚姻关系一经缔结,男女双方就发生了合法的夫妻身份关系,也就具备了发生夫妻共同财产关系的首要条件。
但是,仅有婚姻关系缔结的法律事实并不一定就会产生夫妻共同财产关系,还必须有另一种法律事实的存在,即缔结婚姻关系的双方没有约定其全部财产实行分别财产制。因此,夫妻双方没有约定其全部财产实行分别财产制是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产生的另一必备要件。约定财产制为夫妻以契约形式决定夫妻财产归属关系的制度,是法定财产制的必要补充。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后采取约定财产制,那么,夫妻间的财产归属就会出现两类情况,若夫妻双方只将其部分财产或某项财产约定为分别所有,这种情况下没有进行约定的财产仍受法定共同财产制的调整,但是,若夫妻双方将其全部财产约定为分别所有,只要当事人的约定明确合法的,它就优先于法定财产制的效力,所以,在该情况下,夫妻间的财产不受法定共同财产制的调整,也就不会产生夫妻共同财产关系。
2.共同财产关系的终止
夫妻共同财产关系是派生于夫妻身份关系的重要法律关系,若婚姻关系消灭,则夫妻共同财产关系即行终止。根据法律的规定,夫妻婚姻关系消灭的原因事实包括离婚和夫妻一方死亡。(1)离婚。婚姻关系因离婚而解销,夫妻财产关系也应随之消灭。离婚是指配偶生存期间依照法律规定,使得完全有效的婚姻因嗣后的事由而消灭的一种行为,因离婚而终止婚姻关系必须为法律所认可并通过法定的程序才能发生效力。我国《民法典》规定的离婚方式有协议离婚和裁判离婚。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裁判离婚,都能引起夫妻间婚姻身份关系的消灭,同时,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关系也必然因婚姻关系的解体而消灭。(2)夫妻一方死亡或夫妻双方同时死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死亡,婚姻关系消灭,导致夫妻财产关系终止。民事法律上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二者产生同样的法律后果。在死亡的时间确定上,自然死亡以死亡证明开具的时间为准,宣告死亡则以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发生效力的时间为准。另外,如果夫妻双方同时死亡,也同样产生婚姻关系消灭和夫妻共同财产关系终止的法律后果。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众所周知,大陆法系国家对财产权和所有权的区分较为清楚。财产权是一个上位概念,它是多项民事权利的集合,所有权是个下位概念,所有权不过是财产权的一种。
由于我国民法深受大陆法国家的影响,在传统上把财产分为有体财产和无体财产,其中,有体财产称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无体财产即财产权,包括他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所以,我国民法下的财产权的涵盖范围自然十分广泛,它既包括无形财产,也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以经济为内容的其他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根据该条的规定,结合上面对财产的相关界定,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1.工资、奖金。工资是指作为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期付给劳动者的货币或实物;奖金是指用人单位为了鼓励和表扬劳动者而向其给予的货币或实物。
2.生产、经营的收益。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个体经营、租赁或承包经营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如配偶一方或双方以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从事工商业生产活动、以个人合伙的名义从事合伙生产经营、依据《独资企业法》或《公司法》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货币或实物。
3.知识产权的收益。知识产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内容,其中人身权只能由作者、发明创造者所享有;而对于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权利人可通过转让或许可使用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而获得收益,其收益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在婚姻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继承或接受遗赠而取得的财产,属双方共同财产。如夫妻一方或双方所继承的其去世父母的遗产,又如结婚时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
但是,如果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明某项遗产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或赠与人在赠与合同中确定某项财产只赠给夫或妻一方,这种情况下,法律应当尊重被继承人和赠与人的意愿,夫妻一方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与物不能作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5.其他应当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结合现实生活,其他应当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主要有以下几类:(1)婚后对个人财产加以改良后增加的价值部分,如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一方婚前个人所有房屋进行修缮、装修、重建而使该房屋增值的,该增值部分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2)夫妻双方婚后财产所产生的孳息,应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如存款所获得的利息;(3)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一次性买断工龄的补偿费应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4)夫或妻因偶然中奖所得的奖金或奖品;(5)夫或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养老金、退休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应当作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6)夫妻双方对外所拥有的共同债权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如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产生的债权。
实践表明,要是婚后买房没写女方名字,此时需要格外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在购房的时候也是实际出资了的,否则一般情况下就不能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通常是作为男方个人的财产,那么日后要是夫妻离婚的话,就不能要求对该房产进行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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