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一般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并参照下列各自的过错比例承担来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赔偿责任:
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2、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规定由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措施的,按照《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比例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减轻60%至70%;
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减轻20%至30%。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事故的责任承担比例
第15条: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超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负全部责任者承担100%
(二)负主要责任承担70%—80%
(三)负同等责任承担50%
(四)次要责任承担20%—30%
(五)无责任者不承担
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参照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交通事故责任承担比例
第16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需要减轻机动车方赔偿责任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由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
(六)主要责任承担90%
(七)同等责任承担60%
(八)次要责任承担40%
在高速公路、全封闭汽车专用公路等封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无责任承担5%,但最高金额不超过5000元;在其他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无责任承担10%,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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