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报条件
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定的领军人才,且其人才证书有效;
(2)在本市用人单位全职工作;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未在本市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租住过免租金住房、未拥有商品住房、未租住政策性住房;
(4)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具有本市户籍。
2.网上申报材料
用人单位负责受理、审核并保存申请人的所有材料。
网上提交的单位申报材料扫描件:
(1)《关于核查领军人才申领住房补贴条件的承诺书》(须从系统下载标准版本);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及住房专员身份证件。
上述扫描件除身份证件外,均须加盖单位公章(显示公章原色)。
网上提交的申请人申报材料扫描件:
(1)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件,结婚证(仅限已婚人员),非本市户籍员需提供居住证,港澳台同胞以及外籍人士还需要提供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明,地方级和后备级领军人才须提供户籍证明;
(2)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出具的人才认定证书;
(3)在用人单位全职工作凭证,包括劳动合同、在本市纳税和缴纳社保的凭证;
(4)领军人才申领住房补贴承诺书(个人)(须从系统下载标准版本)。
上述扫描件除身份证件和个人承诺书外,均须加盖单位公章或人事章(显示公章原色)。其中,纳税和缴纳社保凭证在确认在岗时提交,其余的申报材料在申报时提交。
3.申报网址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人才安居系统(网址:http://61.144.226.2:8082/wssb/)。
4.审核单位
市住建局,市租赁中心
5.工作程序
(1)用人单位审核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合格的,网上提交申报材料扫描件。
(2)市租赁中心核查申报材料。不合格的,通知用人单位补交材料或退文。
(3)确认申请人在岗。每季度第一个月前15日,用人单位须网上确认申请人是否在岗。在岗的,须上传申请人上一季度在本市纳税和缴纳社保的凭证。
确认申请人在岗期间,不受理新增个人申报材料。
(4)市住建局会同市规划国土、人力资源、公安、税务部门和各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对申报材料统一进行核查。核查不合格的,通知用人单位。
(5)核查合格的,市住建局在官方网站公示申请人信息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为: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前10位)、性别、人才类型、人才证书号、证书有效期、工作单位、补贴类型、共同申请人姓名及身份证号(前10位)。
(6)合格的,市住建局提请市财政部门核拨租房补贴款。
(7)市财政部门拨付租房补贴款。
(8)不合格的,由市住建局通知用人单位,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6.时限
20日,自网上提交个人申报材料至完成审理。
7.收费
无。
8.停止发放情况
租房补贴款发放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发放:
(1)申请人离职的,包括离开用人单位或劳动合同过期(如再次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发放);
(2)人才证书有效期届满的(如人才期末评估合格且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发放);
(3)人才认定文件被撤销的;
(4)申请人(地方级、后备级)户籍迁出深圳的;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享受本市购房优惠政策、拥有商品住房,或正在租住政策性住房的(如再次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发放);
(6)已领取广东省人才住房货币补贴且达到可领取的领军人才租房补贴上限的;
(7)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8)申请人被处以刑罚处罚不宜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9)其他违规情形。
9.注意事项
(1)2014年12月31日前已受理的领军人才租房补贴的发放,不受户籍条件限制,但购买商品住房的,终止发放租房补贴;
(2)租房补贴网上日常提交申请,申报材料合格的,集中核查、公示、发放。
(3)领军人才租房补贴申请人须在本市用人单位全职工作,即人才的人才安居政策申请单位与其劳动合同签订单位、社会保险缴纳单位、纳税申报单位一致。社会保险或者纳税申报中断的,视为该人才已离开用人单位。
(4)领军人才租房补贴按季度发放,累计不超过3年。
(5)领军人才租房补贴标准为:国家级领军人才4800元/月;地方级领军人才3200元/月;后备级人才2560元/月。
(6)申请人计生、婚姻、户籍(地方级和后备级)等情况发生变化,以及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有享受购房优惠政策、购买商品住房、租住政策性住房、享受广东省人才住房货币补贴等情形的,须在1个月内向用人单位报告。用人单位须及时网上申报。
(7)申请人符合条件的,租房补贴申请受理当月为补贴发放起算时点。
(8)申请人实行诚信申报,对本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9)用人单位负责受理、审核并网上提交申报材料及确认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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