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情况下,开发商可能存在违约行为。在拟定并确认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开发商通常会仅仅明确约定房屋交房的具体日期以及获取大产权证和小产权证的时间期限,并不会对合同进行备案的限制。然而,法律对于此类情形有着清晰的规定,即开发商若未能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而与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该被视为无效合同。然而,如果在原告提起诉讼之前,开发商能够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那么该商品房预售合同则可被视为合法有效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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