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因车祸而耽误工作,侵权人应当按照其实际减少的收入来赔偿误工费;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无法确定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异地出车祸误工费咋算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今年春节,上海人魏先生到家住新津的小姨子王女士家中过年,2月2日,魏先生与王女士的爱人熊先生在新津成彭路上被一辆过路的雅阁车撞倒,魏先生被定为10级伤残。由于疗伤和处理事故,魏先生一直留在新津。王女士说,近日,交警就赔偿问题进行调解,魏先生的残疾赔偿金和误工费均是按照四川省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职工平均年工资来计算的。王女士说,魏是上海人,又在上海工作,理应按照上海的统计数据来计算,按四川的数据来算显得不太合理。
据了解,2004年度四川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7709.9元,职工平均年工资为14063元。而上海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6683元,职工人均年工资为24398元。仅从这组数据来看,如果按四川的统计数据计算残疾赔偿金和误工费,对魏先生来说的确很不划算。
记者从交管部门了解到,交管部门是参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以下简称《解释》)确定的本地每年度交通事故伤亡人员人身损害赔偿的具体项目和标准进行计算和调解。
《解释》中对残疾赔偿金有这样的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因此,只要魏先生举证证明上海的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四川,就应当按照上海的相关标准计算。
在误工费方面则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而魏先生是下岗工人,自办了一家服务社,当地政府给予了免税等优惠政策。没有了税收证明,魏先生也就没有有力证据证明其真实收入。《解释》同时规定:“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因此,交管部门没有采信魏先生“月收入3200元”的说法,并按本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来计算魏先生的误工费,这种做法并无不妥。本报记者张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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