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嫖娼未遂会被记录档案吗
涉案者不会因此留下案底。
通常说的“案底”指的是某个人过往的违法犯罪行为记录。
在国内的法律体系中,也被称为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
这里所提到的犯罪记录是指曾有过刑事犯罪前科的相关档案记录,这些档案资料通常会由公安机关负责保管。
需要明确指出的是,仅仅进行卖淫嫖娼行为本身并不构成犯罪行为,因此,无论是成功完成交易还是未能实现预期目的,都不应该视为犯罪。
就这类情况而言,警方主要采取以批评教育为主的手段进行处理,或者给予相对轻微的处罚措施。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二、嫖娼次数多少会影响处罚结果吗
在我国多名相关法律法规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第六十六条是其中之一。
这个条例的精神是,若有人多次做出涉及卖淫嫖娼的不当行为,公安机关可依法给予其十天至半个月的拘留惩罚,并且还可以对这个人的所有嫖娼行为分别作出处理,各个行为分别从轻或者重重处置。
如同文章前面所述,问题在于涉事者所做的不仅是一次,而是几个相同类型的行为。
尽管《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确实没有针对这种“多次嫖娼”的具体规范,然而这并不代表“多次嫖娼”不能被视为多个独立的违反治安管理的事件,应按照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分别裁处和执行对待。
再者,虽然涉事者的确有进行几次嫖娼行为,但这些行为本质上全都是与卖淫嫖娼有关联的,属于同质性的违反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所以并不是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中的减轻或从轻处罚理论的原因。
为此,对这类行为进行行政拘留惩罚执行时不受限制于最多不超过20天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节 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n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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