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总体上遵循着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融合的原则,对此,我们可以追溯到1995年的时间节点。
在那个时候,我国首次提出了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作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基础,并于翌年的1997年正式确立了这一制度框架。
在此方案的规划下,基本养老保险资金以及相关福利待遇被明确划分为两大板块:
首先,雇主必须按照政策规定向公积金中心缴交基本养老保险费用,这些保险费用将会转入社会基本养老统筹基金当中,以此来为职工退休之际所需要支付的社会统筹部分养老金提供有力保障。
这个社会基本养老统筹基金旨在均衡雇主的风险承受能力,通过实施现收现付制,彰显出社会群体之间的相互扶持和共同渡过难关的精神。
其次,个体也需根据法律规定缴纳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而这些保险费用则会流入个人账户中,主要为了支付那些在退休之后所需要支出的个人账户养老金。
这样的设计突出强调了居民对于自身福利待遇的责任。
《社会保险法》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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