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诈骗退赃怎么量刑,诈骗罪如何认定
时间:2024-01-15 21:44:59 35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电信诈骗退赃怎么量刑

电信诈骗的嫌疑人有退赃表现的,如果是全部退赔的,可以减轻处罚,如果诈骗数额较大,有悔罪等表现的,有可能免于刑事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二、诈骗罪如何认定

非法占有目的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对金融诈骗案件中如何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作了归纳总结:

“根据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二百一十条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n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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