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有效期。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9条规定,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和中断,适用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法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每一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件生效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执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以上不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示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立案后,法院应当在六个月内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果法院在6个月内没有采取执行措施,你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晋升。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立执行机构,在院长的领导下,负责执行本院的判决、裁定一审民事案件法院。第二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原则上也由原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人民法院依法负责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被申请执行的财产或者被申请人在其他地方,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执行人不方便执行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执行结果予以函复。30日内未执行完毕的,也应当执行完毕。应当将情况函告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责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申请执行费不需要预缴,但人民法院应当从第一批执行经费中扣除依法应当收取的执行费。支付标准:执行金额或价格在1万元以下的,每件支付50元;执行金额或价格在1万元至50万元之间的,支付执行金额或价格的5%;执行金额或价格在50万元以上的,支付执行金额或价格的1%加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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