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为人接到传唤后,在无外力强制下自行到案的,具备自动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两个基本属性:1.行为人接到传唤后,在并无外力强制/其人身处于自由状态,自行前往司法机关到案;2.无论司法机关是否掌握证据/将其作为犯罪嫌疑人,行为人主观上均具备自动投案的主动性/自愿性。
作案后在现场等待被捕属于自首吗?
犯罪嫌疑人作案后,没有立即逃罪离开现场,而是在犯罪现场等待被捕,最后让司法机关毫无障碍地逮捕成功。因为犯罪嫌疑人被捕时没有多加反抗,但是也没有很主动,比如找公安机关自首,所以要确定是否可以认定为自首,这将直接关系到犯罪嫌疑人可能接受的处罚。
按规定,犯罪嫌疑人是否会被认定为自首,要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
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已经东窗事发但是尚未被控制,犯罪嫌疑人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所以,犯罪嫌疑人作案后待在原地,其实属于消极行为,难以直接认定自首。
不过,实践中,犯罪嫌疑人作案后待在原地,因为属于自愿将自己受制于司法机关的控制,符合自动投案的本意,所以可以认为犯罪嫌疑人是自动投案的。
2、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即犯罪嫌疑人待在犯罪现场被捕后,又能主动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所以,犯罪嫌疑人作案后待在原地,并且被逮捕后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那么还是可以认定为自首的。在被依法起诉后,可以根据自首的表现,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甚至免于处罚的判决。如果依靠自身难以争取较轻判决的,可以在必要时找个专业律师做罪轻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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