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人能以交强险为由拒绝赔偿吗
保险人不能以交强险为由拒绝赔偿,对于交强险,投保人有故意行为造成损失等,一般属于交强险的免责条款,所以有些保险人发现投保人符合免责条款的,就会选择拒绝赔偿,这将直接导致受害人损失。但是,即使发生交强险的免责情况,保险人其实不能免除赔偿责任。
不负赔偿责任情况如下:
1.受害人的故意行为导致交通事故,对此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例如:自杀等碰瓷行为;
2.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本车人员、投保人;
3.因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的仲裁或诉讼费,及与之相关的其它费用;
4.间接损失,例如:车辆因碰撞而价值减损。
二、投保交强险的有关规定
1.在中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必须投保交强险。
2.办理交强险后被保险人应在被保险车辆上放置保险标志。合同签订时,保险公司给予被保险人保险标志、保险单。
3.合同解除前,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承担保险责任。
4.合同期满,投保人应当及时续保,并提供上一年度的保险单。
5.合同期满交强险标志自动作废,若保险公司解除交强险合同的,收回保险单和保险标志,并书面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
三、保监会对交强险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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