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可以拒绝,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强险无责代赔,是一种交强险简化处理机制。即两方或多方机动车互碰,对于应由无责方交强险承担的对全责、有责方车辆损失的赔偿责任,由全责、有责方保险公司代为赔付,所以不能拒绝。
无责任的交强险赔偿标准如下:
1、当无责任时,三方财产损失最高赔偿100元;
2、当无责任时,三方医疗费最高赔偿1000元;
3、当无责任时,三方死亡伤残最高赔偿11000元。
交强险无责赔付的规定如下:
1、车辆在事故中无责任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万,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
2、车辆在事故中有责任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万,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万,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
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在下列三种情况下,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交强险合同: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交强险合同解除后,投保人应当及时将保险单、保险标志交还保险人;无法交回保险标志的,应当向保险人说明情况,征得保险人同意。
交强险无责赔付流程是什么
1、出险后,仅涉及财产损失不涉及人员伤亡的,由全责/有责方向承保公司报案,无责方不必向承保公司报案。
接报案时应提醒客户注意记录对方车牌号、被保险人名称、驾驶证号码、联系方式、交强险保险公司等信息。
当事人根据法律法规自行协商处理事故或要求自行协商处理的,应指导客户填写《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
2、由全责/有责方保险公司进行查勘、定损,拍摄事故照片,出具查勘报告、定损单,查勘报告和定损单应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3、对于本应由无责方交强险承担的对全责/有责方车损的赔偿责任,一律由全责/有责方承保公司在本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代赔偿限额内代为赔偿。
4、全责/有责方交强险项下合计赔款为:合计赔款=交强险赔款+无责代赔款。
(1)交强险赔款=其他有责方车损核定承担金额+无责方车损核定承担金额+车外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2000元);
(2)无责代赔款=有责方车损(无责方车辆数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有责方车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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