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因此,如果妻子的债务与家庭日常生活相关,丈夫有责任承担这些债务。
如果妻子的债务与家庭日常生活相关,那么丈夫有责任承担这些债务。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 妻 共 同 债 务 的 例 外 : 民 法 典 新 条 款 明 确 分 工
民法典新条款明确分工,夫妻共同债务的例外是什么?
夫妻共同债务的例外是指在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下,部分债务可以不需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这一规定在民法典中得到了明确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这一规定的出台,使得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得到了明确。在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需要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才能够避免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债务。这一规定的出台,对于夫妻双方来说,是一种保护。同时,对于债权人来说,也需要谨慎处理夫妻共同债务,避免不当得利。
民法典新条款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例外情况,为夫妻双方减轻了负担,同时也提醒债权人注意债务用途的证明,以避免不当得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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