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进行债务重组的,重组后产生的债务由企业承担。企业应当制定重组方案,重组方案的内容应当包括债务处理。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将重整计划草案提交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务人或者管理人的请求,责令延长三个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
什么是债务重组
(一)债务重组的定义:债务重组,又称债务重整,是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也就是说,只要修改了原定债务偿还条件的,即债务重组时确定的债务偿还条件不同于原协议的,均作为债务重组。
债务重组是一项法律行为。因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债务重组这一缔约过程的核心是双方间重新进行的债权、债务确认。该确认本身体现着新的法律关系的产生。举个例子说,以资产清偿方式进行的重组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变更债权、债务合同并依约履行的行为。而以债权转股权方式的重组是将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合同关系转变为股权投资关系的行为。
(二)下列情形不属于债务重组:
1、债务人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按正常条件转为其股权的;
2、债务人破产清算时发生的债务重组;
3、债务人改组;
4、债务人借新债偿旧债。
(三)债务重组的原则:
一般应遵循的程序是核销已经损失或无法收回的资产及损益账户上的借方余额,对资产进行重估价,以确定其对于企业的当前价值。确定企业在不继续融资的情况下是否能够继续交易,或者如果需要进行继续融资,确定所需的金额、形式以及可提供融资的人士。企业按照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全文84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