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进行债务重组的,重组后产生的债务由企业承担。企业应当制定重组方案,重组方案的内容应当包括债务处理。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将重整计划草案提交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务人或者管理人的请求,责令延长三个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
一、企业被宣告破产的情形
企业被宣告破产的情形如下:
1、企业对于到期的债务无法清偿,资不抵债,经法院查实未和解或重组;
2、重整期间具有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等情形。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二、企业破产法是特别法吗
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第七十二条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第七十三条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依照本法规定已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本法规定的管理人的职权由债务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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