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期的时间成为考验期,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发现漏罪或者再犯新罪的话,不必再投监羁押。而且非常重要的是缓刑虽然属于前科,因未实际执行,如果下次再次犯罪,不作为累犯情节考量。
一、缓刑执行时间如何计算
缓刑的执行日期是根据执行通知书来确定的,刑事判决书上说的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意思是,开庭宣判以后,即便当庭宣布不上诉,也有法定十天上诉期,也就是说,在不上诉的情况下,一般是开庭宣判的十天后开始计算执行日期,但具体还是以执行通知书为准。
另外,如该案由上诉的情况(不论是本人还是同案犯上诉),一律要等中院或者更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以后,也就是通常说的二审等判决以后才开始计算缓刑执行时间。
一言蔽之,缓刑执行时间的具体日期以《执行通知书》为准。
二、缓刑执行地怎么确定
我国刑法第76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实践中,公安机关对罪犯考察和罪犯改造情况因无暇顾及而出现空挡,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配合不力,对宣告缓刑的罪犯考察形同虚设。为了确保缓刑的正确执行,认为采取以下方法较为妥当:
(一)严格执行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缓刑犯的司法程序,由人民法院将执行通知书和罪犯结案登记表等手续送达县或市级公安局,由公安局给人民法院出具回执。然后,人民法院告知缓刑犯到公安局或其住地派出所报到,进行重点人口登记。
(二)公安局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应转送其下属的公安派出所,由派出所同缓刑犯所在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等建立帮教考察组织,其职责是对缓刑犯制定一定的制度和限制其一定的行动自由与范围,教育缓刑犯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法令,做守法公民,督促其参加工作或生产,对好的要表扬鼓励,确定突出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可以提出减刑意见,对发现有违法或重新犯罪的,应及时向派出所或公安局汇报,该撤销缓刑的,一定要撤销,使缓刑犯始终在监控中,一方面要防止其重新违法犯罪,另一方面要严厉打击其重新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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