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应当自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合同副本由许可人报送商标局备案。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其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一、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目的
该规定的目的是:
一是便于商标局对全国商标使用许可情况的管理;
二是通过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备案审查,从中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更好地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是通过《商标公告》向社会公布商标使用许可情况,为消费者选购商品提供方便。
商标权主体发生变化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问题
商标权主体发生变化主要指以下三种情形:一是商标转让;二是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三是商标主体消亡。一般来说,商标权发生移转或商标注册人名义发生变更,均不影响商标权本身的存在:商标权主体即使消亡,如果不经过一定的时限、不经法定程序予以注销,其商标权依然存在。
由于商标许可使用是双方当事人在公平自愿、互利互惠的基础上发生的民事行为,其行为一经发生就要受到保护,即使其中一方当事人发生变化,并不影响合同关系的成立和行为的延续。作为无形财产的商标权在这一点相当于有形财产发生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间发生的所有权变动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但在两种情形下,商标权主体发生变化,被许可人不得再继续使用该注册商标,否则构成商标侵权行为或冒充注册商行为:一是当事人另有特别的约定,如附条件的或附期限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二是许可使用合同本身有缺陷的,如超出有效期限、超出商品范围、自行改变商标内容等。
二、不备案的后果
根据《商标法》规定如不备案,许可人或者被许可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直至报请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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