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人的权利:(1)证人作证受国家法律保护;(2)证人有权用本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提供证言;(3)对于自己的陈述,证人有权申请补充或更正。民事诉讼证人的义务:(1)证人必须按时出庭作证;(2)证人必须如实提供证言;;(3)证人必须遵守法庭秩序;(4)证人故意作伪证的,应负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民事诉讼证人有哪些权利
1、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提供证词的权利,证人如不通晓当地的语言文字,有权要求法庭为其提供翻译人员。
2、有要求宣读、查询、补充、更正自己证言笔录的权利。
3、有获得经济补偿或报酬的权利。
4、有请求人民法院保障其人身及财产安全的权利。
5、享有特殊情况下的拒绝作证权,又称拒绝证言权或证言特免权,即当证人有义务向法庭作证时,法律赋予证人中的一些人因特殊情况下的情形而享有法律免除其承担作证义务的一种特殊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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