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转移财产问题
时间:2023-06-23 14:34:23 45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债务人转移财产的,债权人能行使撤销权。行使撤销权有以下情形:

1、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能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能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一、离婚财产恶意转移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须具备三个条件是什么?

1、债务人有使自己的财产不当减少的行为,主要指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或者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自己的财产,债务人放弃未到期的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等,但不包括债务人放弃赠与、抛弃继承等不增加自己财产的行为。

2、债务人的相关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也即债务人使自己的财产不当减少后就缺少足够的资产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如果债务人减少自己财产后仍有清偿能力,就不能认为对债权人形成损害。

3、是要在规定时间之内行使,即债权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销,即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二、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人须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撤销权。

2、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有效债权。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可以到期,也可以不到期。

3、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

4、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其中债务人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有:

1、放弃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2、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其中第3种处分行为不但要求有客观上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事实,还要求有受让人知道的主观要件。

当债务人的处分行为符合上述条件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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