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乙公司的工商档案我们了解到乙公司有两个股东,乙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0万元,乙公司的基本帐户在工商银行,乙公司的销售规模较小,通过乙公司第一年财务报告,我们判断乙公司的可能是虚假出资,我们提议甲公司委托我们查询乙公司的出资情况,通过调查最终确定乙公司的两股东是通过其他代理公司转入注册资本,等验资后再将该部分注册资本转出,因此乙公司两股东实际未出资,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未实际出资的,在其未出资额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甲公司再次委托本站律师调查两股东的财产情况,结果两股东均拥有不动产。后甲公司把乙公司及两股东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两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由于两股东具有可执行财产,最终乙公司取得了全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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