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支票、汇票、本票都属于票据。票据即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支票包括转账、现金、普通支票3种,汇票包括银行和商业汇票2种。性质不同:支票,汇票为委托证券,本票为自付证券。也就是说,本票由自己支付,支票和汇票由第三方委托支付。因为其性质不同,就导致了他们的基本当事人不同:支票和汇票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而本票只有两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实质上出票人和付款人为同一人)和收款人。发票人责任不同:本票和支票发票人有直接支付责任的发票没有直接支付责任,只有保证责任。复印件:汇票有复印件,但没有本票、支票。绝对记载事项的不同注意事项,由于支票是替代现金的即时支付工具,有效期较短。中国《票据法》规定,支票持有人必须在发票日起10天内提示支付的非现场使用的支票,其支付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付款。
支票汇票本票区别图解
票据种类
区分项目
本票
支票
汇票
性质
自付证券
委付证券
委付证券
基本当事人
出票人、收款人
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种类
银行本票(定额、不定额)
普通支票、现金支票、转账支票
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
出票人
有直接支付责任
有直接支付责任
无直接支付责任,只有担保责任。
绝对记载事项
(1)表明本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3)确定的金额;
(4)收款人的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1)表明支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1)表明汇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的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相对记载事项
(1)付款地;(2)出票地
(1)付款地;(2)出票地
(1)付款地;(2)出票地;(3)付款日期
提示承兑期限
不需要承兑
不需要承兑
(1)见票即付的汇票不需要承兑;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在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3)见票后定期付款的,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提示付款期限
自出票日起2个月内提示付款
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1)见票即付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付款
(2)其他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之内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三条【本票及其范围】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本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八十一条【支票的概念】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九条【汇票的定义和种类】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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