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临汾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一起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判决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16.2万余元。
2011年6月,灵石县车站站台维修施工,施工队将车站围墙打开一缺口,用彩条布围挡。6月17日凌晨4时50分,受害人张某晨练,从缺口处进入车站后穿越铁路线时,被行至灵石站内的一列火车撞轧,后张某被送入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张某家属认为张某的死亡系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导致,双方经多次协商未能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因此,原告将大秦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348045.5元,并承担一切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此案系铁路运输造成的人身损害,被告大秦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受害人张某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因此应由其承担主要责任。从事发现场来看,被告大秦公司因站台维修致铁路线护网门呈开启状态,也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存在管理瑕疵,是事故发生的客观原因,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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