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犯罪的主体属特殊范畴,仅限于身为国家公职人员者。这类人士主要包括:在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及司法等机构内履行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的各类公司、企事业单位以及人民团体中担任职务的人员;接受国有单位委任派遣至非国有单位中执行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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