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辆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受到损害,损失超过每量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责任限额总和的,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损失不超过每量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当事人要求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当地的人民法院应该要予以支持。依法投保交通强制保险的牵引车与挂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请求赔偿的,当地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一、多个受害人交强险怎么赔偿
多个受害人交强险在保险限额范围内依法赔偿。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交强险不够赔的咋办
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交强险责任赔偿限额,包括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若交通事故赔偿超过了交强险责任赔偿限额的,则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来承担超过交强险责任赔偿限额部分的赔偿。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司法解释(11-20)》第二十条
具有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违法拒绝承保、拖延承保或者违法解除交强险合同,投保义务人在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请求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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