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是家庭豢养之犬类袭击人类,那么该饲养犬只的主人便须负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然而若此致伤事件系因受害者本身的过失所导致,则不负有任何道义与法律上的责任。
这里所谓的“饲养动物伤害他人”指的是不论是否有主使者的引导,只要饲养的宠物或是其他动物带给他人的财产或人身伤害皆视为在本例中。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在上述情况下,动物致害行为并非有意为之,而是它们的本能反应。
动物饲养者或管理者对于宠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必须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但倘若能证明损害是由受害方故意或者严重过失所引起的,那么动物饲养者或管理者便可不受或者少受此责。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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