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一般需要以下犯罪构成要件:
1、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严重不负监管职责,致使在押人员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为故意。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构成要素
(一)客体方面
本罪的客体是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监管制度。
(二)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
“在押”,包括在羁押场所和押解的途中。羁押的场所包括监狱、看守所、拘留所、狱外作业场所等。
在押人员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犯罪嫌疑人,是指在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以前,正处在侦查、起诉阶段的涉嫌犯罪的人;被告人,是指被人民检察院指控涉嫌犯罪的人;罪犯是指已经被人民法院定罪判刑的人。
这里“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是指造成多人脱逃或者多次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以及脱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继续危害社会,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主体方面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监押在押人员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
(四)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但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虽然已经预见但因过于自信造成在押人员脱逃。
《刑法》第四百条
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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