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认定
2、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01年6月6日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9号公布,自2001年6月6日起施行的《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公安部归口管理全国的中介活动。地方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要求,负责对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的资格认定和中介活动的业务管理、监督、检查。中介机构设置的数量和分布应当与因私出入境活动的情况相适应。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2年9月23日发布,国发【2012】52号)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9项规定,设立中介机构应当向机构所在地的地、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经自治区公安厅审批资格认定。获得资格认定的,由省级公安机关颁发有效期为5年的《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设立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企业法人设立的条件;
(二)法定代表人应当是具有境内常住户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符合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且未因犯妨害国(边)境管理秩序罪受过刑事处罚;
(三)有熟悉我国和相关国家出入境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不得少于5名;主要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未因犯妨害国(边)境管理秩序罪受过刑事处罚。其中应当有具备专业资格的外语、法律、财会人员;
(四)已建立保证中介活动正常运行的规章制度,落实管理、责任人员;
(五)与外国相关出入境服务机构已建立合作与交流关系,直接签署有效的合作意向书或者合作协议。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依据《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条所称的中国公民出国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和其他非公务活动提供信息介绍、法律咨询、沟通联系、境外安排、签证申办及相关报备的活动。
具备《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可向机构所在地的地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
依据《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境外机构、个人以及外国驻华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证的,不予受理。
六、申请材料
依据《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一)填写完整的《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主要工作人员的简历和相关身份、资格证明;
(三)与外国出入境服务机构直接签署的有效合作意向书或者协议(中、外文本),以及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签约方的合法资格证明;
(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企业章程;
(六)保证中介活动正常运行的规章制度;
(七)拟开展中介活动的可行性报告;
(八)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该项目不收取任何费用
十、投诉机构、电话(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0771-2892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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