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监督的内容有哪些
时间:2023-07-29 21:15:35 31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侦查监督的内容包括: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法律手续是否完备,有无非法拘捕、错捕或漏捕人犯的情况;在立案、侦查、预审、勘验、搜查、扣押、鉴定中,有无违法行为;在讯问被告人和询问证人中有无违法乱纪、刑讯逼供等情况。

检察院进行侦查监督的具体手段主要有两种:

1、口头纠正方式

对于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如属个别侦查人员的违法,应当向违法者本人口头提出纠正意见;对于带有普遍性的违法行为,应当向侦查机关的负责人提出纠正意见。检察人员参加讯问犯罪嫌疑人、勘验现场等侦查活动中发现侦查人员有违法行为应及时提出。

2、书面纠正方式

对于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后,向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纠正违法通知书》是一种重要的检察监督文书,一经发出,便具有法律效力,侦查机关应立即纠正违法行为并将纠正的情况回复检察机关。

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纠正违法意见不被侦查机关接受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并抄报上一级侦查机关。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意见正确的,应当通知同级侦查机关督促下级侦查机关纠正;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违法的意见错误的,应当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撤销纠正违法通知书,并通知同级侦查机关。

在人民家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侦查案件的程序、处理案件的流程以及依据有问题时,会责令其重新侦查,公安机关需要将重新处理的结果反馈给检察院。且人民检察院鉴定的形式也是受到限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第一百条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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