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安部关于加强航道标志安全保护工作的通知(节选)
时间:2023-06-08 20:30:29 19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公安厅局,交通部直属各航务、航道、海监局:

近年来,沿海、内河的航道标志被盗窃破坏的情况相当突出,严重影响了船舶的航行安全,对水上交通运输造成了很大威胁。有些航标被破坏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政治影响。长江航运公安局近两年执行专船任务时,曾四次发现航标遭到破坏,由于事先检查发现,及时恢复,才未造成严重危害。航道标志是保证航道畅通和船舶航行安全的重要设施,一旦被破坏将严重影响船舶的航行安全,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造成严重危害。因此,加强航道标志的安全保护工作,确保船舶的航行安全是交通部门和公安机关的共同责任。各地交通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保护航道标志安全的重要性,要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依靠当地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航道标志的安全保护工作,打击盗窃破坏航道标志的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交通运输安全工作的决定》的有关精神,特作如下通知:

一、广泛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各地交通、公安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和法规,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使沿海沿江群众认识到保护航标,人人有责。盗窃破坏航道标志突出的地区,要将情况及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通过发布通告和新闻媒介宣传等形式,教育群众爱护、保护航道标志,对盗窃破坏航道标志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坚决斗争。各地可以选择若干盗窃破坏航道标志的案例,进行公开处理,以震慑犯罪,伸张法制,教育群众,增强保护航道标志安全的观念。

二、加强对航道标志的维护管理和安全保护。航标主管部门要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维护航道标志安全作为一件重要工作抓紧抓好。要建立完善保护航标的安全责任制,落实到每一个航道(标)站、每一艘航标船(艇)、每一个航标员,使设标、查标和护标的工作相互结合起来,使航标安全保护工作成为航标主管部门和每个职工的职责,以维护好航标的安全。

三、积极开展群众性的航标治安联防。航标主管部门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和地方公安机关的支持下,依靠沿海、沿江广大人民群众开展以护标为主要内容的治安联防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应建立联防组织,定期召开会议,研究保护航标的安全措施。对易发案的重点地区,可以实行群众承包责任制,把航道标志的安全保护责任具体落实到基层组织、住户和群众个人,经常检查,严密防范,奖惩兑现,真正做到群防群治,依靠人民群众保护航标安全。

四、严厉打击盗窃破坏航道标志的违法犯罪分子。各地公安机关和交通航运公安部门对发生盗窃破坏航道标志的案件,都要组织力量,互相密切配合,抓紧进行侦破。特别是重大案件,一定要限期破案。对破坏航标活动严重的地区,要集中一段时间,开展有声势、有效果的专项斗争。对抓获盗窃破坏航标设施的违法犯罪分子,要快审、快结案,依法惩处。

一九九○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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