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公司法第187条的规定,公司清算费用在公司清算程序中有优先支付的效力。但清算费用在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时尚未支付完毕时,清算费用的承担问题法律并没有给予明确的回答。
笔者认为,公司清算是公司解散前的必经程序,清算费用具有法定的优先权,应参照破产费用从破产财产中支付,理由是:清算组在清算程序中从事的清理公司财产、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事务、清理债权债务等工作,大大减轻了后来进入破产程序的工作量,其工作是有利于破产程序的进行和债权人的利益的。因此,清算费用基于法律的规定而得到的优先地位,不应因程序的转换而丧失,可与破产费用共同享有优先支付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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