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六十六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进口产品在国内市场销售必须有中文标志。
三、其他要求
1、产品要有检验合格证。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厂名和厂址。进口产品在国内市场销售,也必须有中文标志。
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也应当予以标明。
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标明生产日期或失效期,包装食品一般都应标明生产期、保质期和保存期。
5、对于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要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
6、已被工商部门批准注册的商标,其标志为R或注。
7、已被专利部门授予专利的,可在产品上注明。
8、生产企业应在产品或其说明、包装上注明所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名称。我国现行标准分四级即国家标准(GB)、行业标准(HB)、地方标准(DB)、企业标准(QB)。
9已取得国家有关质量认证的产品,可在产品或包装上使用相应的安全或合格认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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