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关银行监督机构对受理信访事项推诿的如何处理
银行监督机构对受理信访事项推诿的,应当及时督办信访承办部门,并提出改进建议,并且对相关人员追究责任。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国银保监会信访工作办法》
第二十九条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按程序办理信访事项,恪尽职守、秉公办事,规范细致、及时稳妥,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三十四条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信访工作部门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信访承办部门,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受理应当受理的信访事项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办结已受理的信访事项的;
(三)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四)受理、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扯皮的;
(五)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未能正确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问责规定追究责任。
(一)因决策失误、工作失职,损害群众利益,导致信访问题产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按规定受理、交办、转送和督办信访事项,严重损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三)违反群众纪律,对应当依法处理的合理合法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敷衍,或者对待信访人态度恶劣、简单粗暴,损害党群干群关系或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形象,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发生的集体访或者信访负面舆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五)对信访工作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失职失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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