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两次退侦后检察院流程是什么?
(一)、在第二次补充侦查案件中,如果人民检察院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当决定不起诉。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开庭审理所必需的证据,如果存在非法收集证据的情形,涉及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形,需要其说明取证的合法性,由人民检察院审理,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由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检察院自行进行侦查。对于需要补充调查的,需在一个月内完成,补充调查以两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应当重新计算审查期限
二、检察院起诉的条件有哪些?
(一)、要对犯罪嫌疑人正确定罪和处刑,就必须查清犯罪事实,才能做出正确的量刑。必须查清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是提起公诉的首要条件。
(二)、证据确实、充分是认定犯罪事实的客观依据。人民检察院想要指控犯罪嫌疑人,就必须要有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真相的确实、充分的证据。只要有一定数量的证据,就足够证明犯罪事实,就满足了证据充分的要求。
(三)、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三、刑事案件撤案的条件有哪些?
(一)、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1、没有犯罪事实的;
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6、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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