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是:
1、员工提供所需材料,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2、填写提取申请证明书,证明书需要填写公司的公积金账户和申请人的银行账户,无需返回公司盖章;
3、对于非首次提取的员工,首先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资料,中心立即审查,审查符合条件后向处理者提交转账支票;
4、向首次提取的员工提供要素材料到达公积金管理中心后,经公积金管理中心10个工作日内审批,通知符合条件的人到中心领取转账支票;
5、经营者可以在有效期内向指定的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将提取的公积金转入申请人的账户。
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意义
住房公积金指的是单位及其在职得职工缴存的长期性的住房储金,是住房分配货币化以及社会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住房公积金的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极其重要的住房性保障的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三种特性。单位和职工个人所必须的依法履行的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义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的是专户存储,归职工个人所拥有。这里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以及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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