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安全的保护
时间:2023-02-22 20:12:26 31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第2款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商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顾客在商场滑倒,造成顾客人身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8条的规定承担责任,根据该条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见,顾客因在商场内滑倒受到损害,商场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向顾客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赔偿项目,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可以进行索赔。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关于证据,会涉及到原被告身份信息、主体资格信息,相应票据,伤残鉴定材料等。关于伤残等级,需要经过相应司法鉴定部门鉴定方可确定。

以上就是就超市顾客摔伤保洁公司赔偿的问题为您做出的相关解答。通常,发生人身伤害事件后,在物业服务公司完全履行保洁义务的情况下,受害方会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要求物业服务公司进行赔偿。而人民法院会根据物业服务公司在安全保障进行综合评判,确定物业服务公司是否应该进行赔偿以及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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