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用卡诈骗罪的概念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
本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信用卡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2、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具体表现为四种形式: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
(4)恶意透支。
3、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为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一、诈骗罪和信用卡诈骗罪有哪些区别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信用卡诈骗罪是指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数额较大的行为。两者的差别在于后者利用了信用卡事实诈骗,而前者不限于使用何种方式。诈骗罪与信用卡诈骗罪属于刑法中的法条的竞合,信用卡诈骗罪与诈骗罪之间存在着特别法与普通法的法条竞和关系,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以特殊类型的信用卡诈骗罪论处。
二、四种情形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属于信用卡诈骗行为的情形有:根据《刑法》第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的情形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全文70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