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8月,韩先生公司与上海某旅行社签订合同,安排由上海至连云港进行为期3天的团队培训旅游。但韩先生公司认为旅游过程中,旅行社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安排住宿。当天所入住的三星级宾馆正在装修,满目疮痍,充满刺鼻气味,个别员工出现过敏、呕吐症状。而第二天入住的所谓准四星酒店内70%的房间无基本的洗刷用品,且蚊虫很多,其他服务质量差。同时导游擅自安排司机进入旅游饭店,并在向韩先生公司索要小费未果的情况下在以后几天的行程中未做任何导游工作。因此,韩先生代表公司投诉,要求该旅行社免去导游费和住宿费,并赔偿相应的员工医疗费用。
通过与旅行社确认后,旅行社否认降低韩先生公司的住宿标准,所提供的三星和准四星宾馆即是韩先生等要求的标准。对于导游索要小费的问题,旅行社澄清是向韩先生公司要求支付旅游费用的剩余50%。而对于韩先生的同事出现过敏状况等,旅行社否认是宾馆装修气味引起的,怀疑是吃海鲜或海水泳引起的,不应当负责赔偿医疗费用。
调解结果:
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第十一条规定,旅行社安排的酒店(饭店),因酒店(饭店)原因低于合同约定的等级档次,旅行社应退还旅游者所付房费与实际房费的差额,并赔偿差额20%的违约金;
经过多次调解,旅行社坚持应该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第十一条对韩先生公司进行赔偿,但韩先生坚决不同意。双方相持不下,最后调解不成,消保委旅游专业办只好建议双方走其他渠道来解决此次纠纷。
消费提示:
在旅游过程中遇到消费纠纷对于消费者来讲是很扫兴的,而经过调解双方各执己见亦不能达成赔偿协议更是件遗憾的事。建议旅游消费者最好当时与旅行社作好沟通,要求其按照合同标准履行服务而不是被动接受。如旅行社不诚信拒不履行,消费者应搜寻相关证据为以后维权提供有力证明。在维权时更要适度而不是固执于自己的意见和要求从而错过解决问题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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