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之规定,对于货运车辆的承载量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放宽。其具体的实施标准可细化为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类,二轴货车的最大承载能力可提升至1.8吨;
第二类,三轴货车的总体质量若超出2.5吨,以及三轴汽车列车的总体质量倘若逾越2.7吨;
第三类,四轴货车的总体质量如超过3.1吨,以及四轴汽车列车的总体质量如超越3.6吨;
最后一类,五轴汽车列车的总体质量如超过4.3吨。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
(二)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
(三)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
(四)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
(五)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
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
(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
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
(七)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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