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诉转自诉的案件不能进行调解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第一百七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对于存在被害人的案件时,检方在经过调查以后,决定做不起诉处理的,检察院需要将不起诉的决定书送达给被害人。让被害人(家属)知晓不起诉的事实,及原因等。被害人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的七日内如果对不予起诉的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的人民检察院进行申诉,请求检方提起公诉。而人民检察院在收到申诉之后,进行复查,并且将复查的结果告知被害人。如果经过复查之后,人民检察院保持不上诉的决定时,此时被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进行起诉。而是否经过申诉程序,属于当事人的个人自由。如果被害人不经过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人民法院在受理之后,检察机关需要将有关的案件材料移送到人民法院。
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中的第204条中的第三款规定,如果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自己被侵犯了自身的人身和财产的行为,应当要追究其刑事责任时,但是此时公安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案件,此时被害人是有权提起自诉的。
由此我们可以发现,在公诉转自诉的案件中,其实是被害人对公安机关以及检察院的一种监察。这种案件其本质上还是公诉案件,只是因为公安机关或者是检查方的由于某些问题无法继续公诉,此时当事人属于自我救济的权利。因为他是不允许进行调解的。但是,除了刑事部分,对于民事部分是可以进行和解或者协商的。
2.公诉转自诉案件可以和解法律依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中的第277条规定,对于公诉案件的和解,加害方必须进行真诚的悔过,且态度良好,情节轻微,受害方还愿意谅解的情况下,才可以公诉转自诉。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此时就一定可以达成和解。因为在诉讼中,不仅是受害人一方的自愿即可。还需要被告方的自愿。现实生活中,不少被害人愿意和解,加害人也进行了相应的补偿,加害人认错态度良好。但是由于被告人没有提出和解,或者自己不愿意和解的情形。此时,不能公诉转自诉进行和解。因此在公诉转自诉的案件中,需要当事人的双方的意愿同意和解。
一般来说,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应当积极的审查案件看看其是否符合和解的相关条件。如果合适的话,应当及时告知双方和解的相关事宜。在后续工作中,检方,法院等都积极主动的促成和解的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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