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了解债权人会议与债权人委员会的差异
了解债权人会议与债权人委员会的差异是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进行权利自治的临时机构。债权人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期间的临时组织:
1.债权人委员会是否设立,由债权人会议根据需要确定(并非必设)。
2.债权人会议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不得超过9人,由人民法院以书面决定认可。
二、债权人会议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1.宣布债权人会议权及其他有关事项;
2.宣布债权人资格审查结果;
3.指定并宣布债权人会议主席;
4.安排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接受债权人询问;
5.由清算组通报债务人的生产经营、财产、债务情况并作清算工作报告和提出财产处理方案及分配方案;
6.讨论并审查债权的证明材料、债权的财产担保情况及数额,讨论通过和解协议,审阅清算组的清算报告,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方案和分配方案,讨论内容记入笔录。债权人对人民法院或清算组登记的债权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及时审查并做出裁定;
7.依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对上述讨论情况进行表决。
需要注意,召开债权人会议时,所有具有表决权的债权人都可以参加,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情况下,可以参加并发言,但无表决权。
三、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有什么
债权人委员会行使的职权如下:
1.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2.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3.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4.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章 债权人会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n(一)核查债权;\n(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n(三)监督管理人;\n(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n(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n(六)通过重整计划;\n(七)通过和解协议;\n(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n(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n(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n(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n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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