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股份制公司中,控股股东可以通过控制董事会来控制公司。董事的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这不能弥补董事的个人责任,我们必须事先控制这些行为。在《公司法》中,股东认为公司的经营活动侵犯了部分股东(至少是当事人)的权益时,有权请求法院介入。一旦公司大股东、董事、监事、经理的行为构成对少数股东权益的不正当侵害,法院有权责令公司禁止某些行为,并对公司未来的经营活动实施控制。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为中小股东权益的救济提供保障。反股东股份购买请求权制度是一项与股东利益关系重大的具体事项。股东会多数决议成立时,有异议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以公平合理的价格购买本公司的股份。当公司拒绝回购时,法院可以根据股东的申请扎根,强制公司购买股东的股份。
根据资本多数原则,在股东大会上,持有公司大部分资本的大股东可以行使多数表决权,执行控制公司资本计划的决议。该决议可能损害少数股东的利益。当然,有些股东对这项决议持不同意见。如果该决议没有明显违反公司章程,或者根据商事判决的基本原则,该决议有时对公司是必要的,那么法院很难予以否决。而决议的执行,对持有不同意见的股东肯定是不公平的。那么,在此前提下,赋予异议股东股份购买请求权,可以保护其权利不受侵害,有效保护其自身的投资权益。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对公司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股东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召开股东大会,并依法表决通过决议。但在实践中,有时实际控制公司经营的大股东出于某种非法或个人目的,不将公司的重大决议提交股东大会讨论,或者不通知其他小股东出席会议。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的程序或者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侵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为股东大会决议瑕疵。对此,法律有必要为受到大股东侵害的受害中小股东提供一定的司法救济渠道,并有权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瑕疵提起诉讼,申请法院判决撤销该决议,裁定该决议无效,权利受到损害。为了保护受害中小股东的权益,有必要对大股东的违法行为进行遏制和起诉。当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挤压或不公平对待其他少数股东,严重损害公司或少数股东权益时。有理由认为,股东之间存在信赖利益关系的基础已经丧失。小股东有权向法院申请质疑公司是否应该继续存在。这样,当大股东利用控制权侵害小股东时,小股东可以基于上述理由向法院申请解散公司或者重组公司,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当控股股东、母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行为人直接侵害公司利益,损害公司利益,最终损害中小股东利益时,因为这些人对公司意志的形成有很大的影响,控制公司大股东是侵犯公司利益的做人。因此,很难形成公司起诉他们的意愿。在《公司法》中,股东有权委托自己起诉侵害公司利益的人,以保护公司利益,间接保护自己的利益。这种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能够有效克服对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侵害。同时由于持有公司机关的程序性障碍,导致公司机关无法提起诉讼,运用程序性保障机制,使公司小股东有机会通过司法途径保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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