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一、股东侵权纠纷有哪些类型
以被侵害的股东具体权益来来划分,公司侵权纠纷主要有以下类型:
1、公司知情权侵害
包括公司章程、董事会与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帐薄与记录查阅权,提请审计确认公司财务状况权,公司经营状况质询权等遭受侵害的纠纷。
2、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召集、召开请求权侵害
鉴于我国目前公司比较普遍的所有权与经营权高度统一的现状,此类纠纷主要表现为受公司大股东(控股股东)掌控的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对中小股东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召集请求权的侵害。
3、公司盈利分配权侵害(股利分配权纠纷)
4、股权转让或新股认购权侵害(股权转让权纠纷)
其中,除通常的股权优先受让权或新股认购优先权、增资扩股优先权外,还应包括有待《公司法》立法确立的公司部分股东权益在遭受其他股东侵害而其他途径维权不能、出资公司目的无法达成情况下的公允(如参考公司净资产值)转让股权请求权,它与下述第6种非目前《公司法》法定解散请求权之外的在公司权力博弈陷入僵局、部分股东出资目的无法达成情况下的解散公司请求权,应作为被侵权股东的备选权。
5、股东共益权侵害等等。
二、股份转让有哪些流程
一般情况下,股权转让经过以下手续
1、首先需要您将股权转让给第三方,与第三方(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股权转让价格、交接、债权债务、股权转让款的支付等事宜,转让方与受让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上签字盖章。
2、需要另外那位股东对您的股份转让给第三方放弃优先购买权,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或证明。
3、需要召开老股东会议,经过老股东会表决同意,免去转让方的相关职务,表决比例和表决方式按照原来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参加会议的股东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盖章。
4、需要召开新股东会议,经过新股东会表决同意,任命新股东的相关职务,表决比例和表决方式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参加会议的股东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盖章。讨论新的公司《章程》,通过后在新的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
5、在上述文件签署后30日内,向公司注册地工商局提交《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新的《公司章程》等文件,由公司股东会指派的代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6、股权转让的债权债务一般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进行详细约定。
全文1.1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