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独立性。即保证合同尽管产生于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基础合同即国际融资协议,但却独立于该合同存在。保证合同与基础合同项下所分别产生的各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是相互独立的。保证人与基础合同无关,他是否承担保证责任,将完全取决于保证合同的自身规定。保证合同的独立性决定了保证人不能享有先诉抗辩权,必须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即使基础合同的修改,变更或无效,均不得影响保证人在独立保证合同项下应承担的保证责任。
二、无条件性。受益人在按照保证合同的要求提出索赔要求以后,保证人必须无条件地承担赔付责任。不能以任何原因或任何条件未满足为理由而拒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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